不少人对刑事案件辩护的认知,停留在为当事人开脱罪责的片面印象里,实际上精准的辩护工作,是在完整的证据链条中,找准法定与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让罪责与刑罚相匹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的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秀,在这起跨境网络诈骗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就以扎实的证据研判完成了一次专业的辩护,她同时担任律所婚姻家事与人身损害侵权部主任,2010年从安徽建筑大学毕业后曾有过商务工作经历,2017年正式进入律师行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三百件,擅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与刑事辩护领域,曾获得全省刑事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三等奖、滁州市法律援助工作优秀律师等荣誉。她接触到这起案件时,当事人已经经历过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完整流程,情绪十分低落,始终觉得自己只是团伙里的底层人员,却要承担近十九万元涉案金额对应的全部重罪后果。
这起案件的指控事实清晰,当事人在2019年加入境外诈骗团伙,通过社交账号结识被害人获取信任后,诱导对方在虚假博彩平台充值,最终被害人累计损失十八万余元,后续被害人报警并将当事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即属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即便本案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区间,对应的法定刑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始终辩解,自己只负责前期和被害人联络聊天,后续的平台后台操控、大额充值诱导、资金截留都由上线完成,自己实际拿到的违法所得只有一万余元,但这样的辩解最初并未被充分采纳。家属找到王晓秀的时候,最迫切的诉求就是希望能厘清当事人在整个诈骗链条中的真实作用,不要按照团伙的全部涉案金额让当事人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
结合本次案件补充一处实用法律知识点: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通俗来说,多人协作实施的犯罪,并非所有参与人都要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同等责任,而是要根据每个人实际参与的环节、发挥的作用、获取的收益来划分责任边界,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主导决策权限的参与者,依法可以得到宽宥处理。回到本案中,当事人身处境外诈骗集团的最底层,没有接触虚假平台的后台权限,没有决定被害人资金流向的权力,只是按照上线的指令完成前期聊天引流的机械工作,整个诈骗的核心获利环节都由团伙上层把控,这一情节完全符合从犯的法定认定标准,是整个辩护工作能够实现刑期降低的核心法律依据。
接手案件后,王晓秀首先调取了全部在案证据,逐笔核对银行交易流水、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平台投注记录,以及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供述内容。她发现,当事人在到案之后,就完整供述了境外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把上线的联络方式、操作流程全部向办案机关做了说明,为后续打击该境外诈骗团伙提供了有效线索。同时,当事人是首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既没有拉拢其他人员入伙,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始终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针对公诉机关最初的部分指控细节,她也提出了对应的质证意见,指出部分涉案金额的资金划转时间,与当事人和被害人的沟通时段并不完全重合,不能直接将全部资金损失都算作当事人独立造成的后果。
在重审开庭过程中,王晓秀围绕当事人的从犯地位、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初犯偶犯情节,以及供述内容对侦破境外上游团伙的帮助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建议结合当事人的实际作用减轻处罚。庭审中,她逐一对照在案证据,说明当事人在整个诈骗链条中的从属角色,没有否认自己参与犯罪的基本事实,只是清晰划分了不同层级参与人的责任边界。最终审理法院采纳了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同时确认其为从犯,具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令其退赔被害人对应的经济损失。这个结果相比原本三年以上的基础量刑区间,实现了大幅度的减轻,也充分回应了辩护阶段提出的核心诉求。
刑事辩护的温度,从来不是替违法者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而是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让每一份刑罚都精准匹配当事人的实际罪责。在办公室常亮的灯光下,翻不完的卷宗、磨不破的法条,撑起的是普通人面对司法程序时的那份安稳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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