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农村宅基地、相邻通行、排水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中,原告A、原告B与被告方为同村邻里,各方宅基地、门前公共生产道路相邻。二原告诉称,被告在公共通行道路上修建院墙,侵占集体规划道路,导致原告日常通行受阻、雨天积水无法排出,严重影响生产与生活,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拆除院墙、恢复道路原状,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接受委托后,张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实地测量、拍照取证,固定现场客观现状。结合村庄规划、历史使用情况、现场尺寸数据,张朋律师梳理出核心抗辩思路。他发现,被告修建的院墙并未侵占集体规划道路,现场实测路面宽度远满足正常通行、排水的基本需求,不存在“无法通行”的客观事实。而且,原告门前积水问题,系宅基地整体地势、周边其他建筑物共同导致,并非案涉院墙造成,原告因果关系举证不能。此外,村委会此前调解记录、现场照片、尺寸测量数据均可佐证被告行为合法合规,未侵害相邻权。
庭审过程中,二原告坚持院墙侵占道路、妨害通行排水的主张,并提交现场简易照片作为证据。张朋律师当庭出示实地测量数据、现场全景照片、村庄道路使用历史说明、村委会调解记录等全套抗辩证据,同时结合《民法典》相邻关系、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无法证明院墙与积水、通行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道路被非法侵占。现场客观尺寸足以证实道路可正常使用,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承办法官结合双方证据,前往现场实地勘查,核实张朋律师提交的测量数据与现场状况完全一致。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建造的院墙构成通行、排水妨害,原告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这场纠纷中,张朋律师凭借实地取证、精准运用举证规则、熟悉农村裁判惯例等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被告的权益。正如他所说:“处理这类邻里纠纷,不仅要依据法律,也要考虑乡村实际情况,尽量化解矛盾,维护邻里和谐。”在农村基层民事纠纷中,他确实是可靠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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