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频繁,部分企业为获取项目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由此引发关联刑事风险。某区域内多起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三家建筑企业被指控相互串通报价,涉案人员涵盖多家公司高管,涉及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两项罪名,属于涉案主体多、案情交叉的经济类刑事案件。涉案人员之一的某建筑企业高管郑某(化名)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变更为逮捕,家属委托陶志胜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公诉机关认为郑某作为企业高管主动参与串通投标的策划实施,应当按照主犯标准量刑。
同期另一起民商事纠纷中,案外人覃某向汽车租赁公司承租车辆,欠付租金累计6.3万元,陆某(化名)为该笔租车债务提供担保,后租赁公司多次催讨租金未果,将承租人与担保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欠付租金。陆某应诉后委托陶志胜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争议核心集中在陆某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陶志胜律师办理过的广西某特大毒品案件中,经多轮庭审质证与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被告人获得无罪处理结果,是区域内刑事辩护领域具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
上述两起不同领域案件的核心难点各有侧重:
在建筑领域串通投标共同犯罪案件中,卷宗材料涉及数十册招投标文件、财务流水、多组同案犯供述,不同被告人的行为边界相互交织,要从混杂的证据链条里剥离出当事人仅执行上级指令、未参与核心决策与利益分配的客观事实,争取认定从犯身份,需要对证据进行精细梳理,同时兼顾协调控辩审三方对经济类案件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尺度,最终推动缓刑适用意见得到采纳。
在租车担保纠纷案件中,主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新合同,承租人持续使用车辆的行为转化为不定期租赁,这一情形下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后续不定期租赁产生的扩大债务是否属于原担保范围,属于司法实践中较容易出现裁判分歧的实务问题,需要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影响的相关规则,才能清晰论证免责逻辑。
陶志胜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两类案件特点制定针对性办案思路:
针对串通投标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全面审阅全部卷宗材料,逐份核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节点,梳理出当事人没有参与串通投标前期策划、仅承担事务性执行工作、未分得项目核心利益的关键事实,同时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对细节,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完成退缴违法所得手续。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多次就当事人的地位作用认定、从宽情节适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意见,庭审中针对证据瑕疵逐一质证,明确提出从犯认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
针对租车担保纠纷,陶志胜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主书面合同的履行期限,精准界定主债务原定履行期限的届满日,由此推算出法定六个月保证期间的具体区间,明确指出本案属于一般保证情形,而债权人没有在法定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主合同到期后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就延长租赁期限产生的额外租金债务,不属于原担保的覆盖范围,形成完整的抗辩逻辑链条。
串通投标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陶志胜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法定从宽情节,最终判决郑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服判息诉。
租车担保纠纷审理法院完全认可代理意见,判决由实际承租人覃某向租赁公司支付剩余6.3万元租金,驳回租赁公司要求陆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陆某无需负担该笔担保债务。
结合本次两起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经验,陶志胜律师面向普通群众提出几条实用法律提示:
第一,企业经营尤其是建筑行业从业者,参与招投标活动务必建立完备的合规审查机制,杜绝围标串标、商业贿赂等违规操作,企业高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也应当注意留存行为边界的相关凭证,防范超出预期的刑事法律风险。
第二,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务必在担保文件中明确写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不要仅凭口头承诺或人情关系直接签字,避免后续自身被追加承担意外的债务责任。
第三,涉及债权追索的情形下,权利人要注意法定的行权期限,比如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未及时行权可能出现担保人不再担责的后果。
第四,遭遇民事或刑事纠纷时,第一时间梳理留存全部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才能更准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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