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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既遂以什么为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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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30 · 1357人看过
导读:斡旋受贿既遂以行为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为判定标准。只要请托人交付财物且行为人实际控制,受贿行为即既遂,无需谋取的利益最终实现。若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收受财物,则为未遂。
斡旋受贿既遂以什么为判定标准

受贿这种行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而斡旋受贿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斡旋受贿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况。在司法实务里,判定斡旋受贿既遂的标准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的公正执行。那到底斡旋受贿既遂以什么为判定标准呢?下面就来详细解答。

一、受贿行为的本质特征

受贿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在斡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便利,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自己从中获取财物。比如,甲是某单位领导,有一定地位和影响力,乙找到甲希望甲通过自己的关系让丙为乙办事,事成后给甲好处。这里甲的行为就是斡旋受贿的表现。权钱交易完成与否是判断既遂的关键,当受贿人实际控制了财物,就意味着权钱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

二、实际控制财物标准

判定斡旋受贿既遂,通常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重要标准。实际控制是指受贿人对财物具有支配权,能够自由决定财物的使用、处分等。例如,乙按照约定将一笔钱打到甲指定的银行账户,从钱进入账户那一刻起,甲就对这笔钱有了实际控制,即使甲还没来得及去取用,也可认定受贿既遂。因为此时甲已经能够随时支配这笔钱,权钱交易的结果已经基本实现。

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除了实际控制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也会影响判定。如果受贿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但还未开始为请托人实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一般也可认定为既遂。但如果在收受财物后,因各种原因未能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只要财物已被实际控制,同样构成既遂。比如甲收了乙的钱后,去和丙沟通,但丙拒绝了帮忙,甲虽然没办成事,但他收了钱且能控制这笔钱,依然构成斡旋受贿既遂。

四、特殊情况的判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判定可能会更复杂。比如受贿人收受的是一些财产性利益,像房屋居住权、股权等。对于这类情况,要判断受贿人是否实际享受到了这些利益。如果受贿人已经实际入住了请托人提供的房屋,或者已经在行使股权的相应权利,就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了财产性利益,构成既遂。再比如,受贿人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收受财物,当约定的时间到来且具备收受条件时,即使还没拿到手,只要能证明其有控制财物的可能性和意图,也可能被认定为既遂。

斡旋受贿既遂判定后,还会涉及到后续的量刑、赃款赃物处理等问题。量刑的轻重会受到受贿金额、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影响。而赃款赃物的处理也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这些后续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新的法律纠纷。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理清后续的法律流程,让你在面对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更有底气,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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