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面对复杂棘手、充满变数的案件,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智慧往往起着关键作用。近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的侯玉磊律师,便在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中,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精准的判断,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彰显了其刑事辩护能力。
2022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然而,他并未就此收敛。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刘某再次走上歧途,使用支付宝拉群,为赌博平台进行吸粉引流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他使用口令包及虚拟币账号收取服务费用,违法所得共计1.1万余元。2023年2月15日,刘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1日被逮捕。随后,检察院以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于2024年1月16日被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在这场审判中,侯玉磊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刘某进行辩护。
侯玉磊律师接手此案时,面临着诸多现实障碍。首先是证据层面的挑战,刘某确实实施了为赌博平台引流并获取违法所得的行为,这些证据确凿,对辩护工作极为不利。其次,法律适用方面争议较大,关于刘某此次犯罪是否构成累犯,以及如何准确认定其量刑情节,存在不同观点。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此前已有不起诉记录仍再次犯罪,应从重处罚。再者,外部客观环境也给辩护工作带来困扰,某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刘某的调查评估意见显示,刘某在本地没有监管条件,不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这几乎将判处缓刑的可能性阻断,使当事人面临可能被重判的风险。
面对重重困难,侯玉磊律师没有退缩。他仔细拆解法律关系,明晰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刘某量刑情节的准确认定。在证据甄别梳理方面,侯律师发现刘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他收集了刘某的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年龄情况。同时,他还整理了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的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撰写法律意见时,侯律师紧扣刘某的未成年人身份、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法定从轻情节,详细阐述了对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庭审中,他清晰、有力地发表了辩护意见,强调刘某年龄较小,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偶犯,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刘某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积极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侯玉磊律师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刘某违法所得1.1万余元,由追缴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侯玉磊律师表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此类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到的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一贯秉持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具体到每个案件中,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犯罪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人要善于发现并抓住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明确法律服务的边界,我们可以尽力争取有利局面,但绝不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底。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特的,需要我们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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