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吴炎芳律师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梳理证据链条、合理预判裁判尺度,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质保金11.5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签订《某项目生活体验馆及附属项目软装陈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室内陈设服务,合同优惠价格为23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了分阶段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软装陈设服务,涉案工程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2022年1月8日,双方签订《结算定案表》,确认审定金额为231.5万元。此后,被告累计支付219.9万余元,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11.5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原告遂委托吴炎芳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款11.5万余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接受委托后,吴炎芳律师团队首先梳理了涉案合同、结算定案表、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搭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本案的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团队进行了重点论证:
第一,关于质保金的支付期限。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自全部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双方于2022年1月8日完成结算定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质保期延后或应扣除保修金的情形,因此质保期最迟于2023年1月8日届满,被告逾期未支付剩余价款已构成违约。
第二,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0.5%计算违约金,但团队结合过往办案经验预判该高额违约金标准存在被法院调低的风险,为避免诉求过高增加诉讼成本,主动向法院提出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庭审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及原告实际损失,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质保金11.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四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六百余元,被告负担四千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建设工程类纠纷中,质保金返还是常见争议类型。吴炎芳律师提示,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验收记录、结算文件、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以便后续维权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此外,主张违约金时应结合实际损失合理确定计算标准,避免因诉求过高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吴炎芳律师拥有九年基层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验,熟悉审判流程、裁判思路与证据认定标准,深耕建设工程、公司合同、婚姻家事等领域,能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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