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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化险为夷获缓刑,假药案抗诉失败保无罪,律师精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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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2 · 17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付军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5199810498644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307200180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曾在宜昌市公安局工作十年,精通刑事侦查,公,检,法,政府工作流程。 业务熟,律师服务专业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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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付军华,办理过两起典型案件。一是代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案,围绕法定从宽情节辩护,被告人获判缓刑。二是应对控方抗诉的销售假药罪案,从多维度发表辩护意见,助当事人守住无罪结果。

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最坚实的依靠。付军华律师,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专业能力,在众多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下面,让我们走进他办理的两起典型案件,领略他的风采。

案例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知识产权刑事辩护案

案情回溯

这是一起由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018-2019年某月,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正常渠道低价购进大量假冒某台、某液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原计划春节对外销售,却因家人患病未能实际售出。市场监管部门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假冒白酒共计314瓶,货值金额高达348086元,属于法律规定“数额巨大量刑档次。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

代理困局

付军华律师接手此案时面临着诸多挑战。从证据层面来看,虽然甲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但需要全面准确地梳理商标权属、查获物品清单、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等全部证据,以确保证据链完整且能有力支持从轻量刑。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数额巨大”情形下如何准确运用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存在一定的法律解释空间和争议。此外,要让法庭充分考量被告人家庭实际情况、经济状况、被扶养人情况,并在量刑中予以体现,也并非易事。

破局思路

付军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庭审中,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实表示无异议,但重点围绕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展开了有力辩护。他积极配合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同时,付军华律师向法庭详细陈述了被告人的家庭困难、经济状况以及被扶养人情况,为争取缓刑和合理的罚金刑提供依据。在庭审过程中,他认真参与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刑事诉讼权利。

案件处置结果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认罪认罚相关量刑意见,认定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同时认定其具备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判决被告人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市场监管机关扣押的全部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置。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案例二:控方抗诉追究销售假药罪律师辩护守住当事人无罪结果案

案情回溯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二审刑事案件。一审中,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甲无罪,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服该无罪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追究甲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案件事实为,甲经营个体诊所,患者就诊后取得中药处方,应患者家属请求,甲将合规来源的中药饮片交由案外人乙以传统工艺代为加工成药丸,并一并收取药费与加工费。后续患者身体出现不适,引发纠纷,行政机关将该加工药丸认定为按假药论处。一审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甲具备销售假药主观故意、无证据证明损害因果关系,判决甲无罪。检察机关抗诉认为甲作为医疗从业者应当查验加工方资质,具备主观故意,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代理困局

在这起二审抗诉案件中,付军华律师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检察院明确提出抗诉,案件存在改判的风险。从法律层面看,需要准确把握中医药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厘清“受患者委托一人一方传统工艺加工中药”与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边界,同时结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进行有效辩护。在证据方面,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找出抗诉方证据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破局思路

二审开庭审理阶段,付军华律师和另一位辩护人立足案卷全部证据与中医药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从主观故意、行为定性、中医药传统加工规则、因果关系、公诉方举证责任几个关键维度发表了辩护意见。他们主张本案属于受患者委托、一人一方传统工艺加工中药,不属于生产销售假药;公诉机关推定“应当知道”缺乏法律依据;无证据证实药丸和患者身体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抗诉证据不足,请求二审驳回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在庭审过程中,他们完整地完成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工作。

案件处置结果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采纳了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审无罪判决。甲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律师说法

付军华律师表示,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案件中,要善于挖掘全部从宽情节,实现量刑利益最大化。对于涉及商标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仅要关注罪名定性,更要重视对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梳理和运用。同时,在犯罪未遂、自首等情节的认定和证据固定方面,律师要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在医药领域的刑事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厘清行政认定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面对药监部门的假药认定,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刑事犯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一审判决无罪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中,律师要充分行使辩护权,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系统性抗辩,维护当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合法权利。

总之,律师的专业代理可以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局面,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无法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底。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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