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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4.30 标签: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 阅读:1461人
律师解析:
1.独创性:
软件要由开发者独立创作,展现其个性与创造性,不能抄袭他人。
2.可感知性:
软件需能以有形形式呈现,像存储在磁盘等介质,或在屏幕显示,让人能感知。
3.可复制性:
软件可通过印刷、录制等方式重复制作。
此外,软件要有实质内容,非简单指令集合。
开发所用思想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满足这些,软件才能获著作权保护。

案情回顾:

小朱开发了一款计算机软件,将其存储在光盘上并进行销售。小胡认为该软件与自己之前开发的软件相似,指控小朱抄袭。小朱则称软件是自己独立创作,体现了个人的创造性劳动。双方就该软件是否满足著作权保护条件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小朱软件不具备独创性,小朱坚称软件符合著作权保护要求。

案情分析:

1、判断该软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需看其是否满足相关条件。独创性方面,若小朱能证明软件是自己独立创作,未抄袭小胡的成果,且体现了自身个性和创造性劳动,就满足这一条件。
2、可感知性上,软件存储在光盘上,能被人们感知,符合要求。可复制性上,软件可通过光盘等方式被重复制作,也满足条件。同时,还需看软件是否具备一定实质内容,而非简单操作指令集合,若满足,且开发软件所用思想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无问题,该软件就能依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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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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