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某工程公司将电力顶管配套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上诉人却拖欠剩余工程款。被上诉人多次沟通无果后起诉,一审胜诉。然而,上诉人不服上诉,提出多项恶意抗辩理由,试图推翻一审结果。关键时刻,被上诉人委托广东XX谢逸律师应诉。
专业剖析案件,精准锁定关键
办案团队围绕电力顶管专项工程资质要求展开论证,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上诉人举证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具备案涉专项施工资质,案涉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但同时指出,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原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从而完整锁定被上诉人合法收款基础。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通俗化解释:就像开车需要驾照一样,承包建设工程也需要相应的资质。如果承包人没有取得资质或者超越了资质等级,就如同没有驾照开车,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案例关联说明:本案中,上诉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具备专项施工资质,所以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为后续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奠定了基础。
厘清举证责任,击破造价异议
针对上诉人以“缺少隐蔽工程资料”为由否认结算效力、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诉观点,律师团队完整提交经上诉人各级管理人员审批的进度清单、进度报表、验收文件,证实案涉产值金额为上诉人真实、自愿、逐级审核后的结算结果。同时明确,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动申请司法鉴定却无正当理由拒不预缴鉴定费用,属于自行放弃举证权利,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其二审重新鉴定申请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通俗化解释:打官司就是要讲证据,谁主张谁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就好比你说借了钱给别人,那你就得有借条或者转账记录这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像本案中上诉人放弃举证权利,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关联说明: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对上诉人举证责任的认定,使得其恶意申请重新鉴定的企图无法得逞,保障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全方位驳回抗辩,稳固合法债权
律师团队梳理全周期施工进度资料,证实在上诉人办理合规施工许可前,被上诉人已完成超98%的核心工程量,工期收尾延后不存在主观过错与违约行为。且案涉施工合同已被法定认定无效,合同内部的违约扣款、工期追责条款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加之上诉人在施工全过程中从未对工期提出书面异议,亦无任何实际损失佐证,其主张按暂定总价30%抵扣工程款的诉求完全属于恶意抗辩,不应支持。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通俗化解释:就像一场游戏,如果规则一开始就是无效的,那按照这个规则进行的各种行为也都没有效力。本案中施工合同无效,那里面关于违约扣款、工期追责的条款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了。
案例关联说明: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对上诉人恶意抗辩的驳回,保障了被上诉人工程款债权不受无理抵扣的影响。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律师团队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均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锁定近百万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债权,充分维护了中小施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精准把控和有效应对,能为施工企业在复杂的法律困境中开辟出维权之路,保障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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