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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婚外赠与引纠纷,法院认定无效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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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6 · 19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6 服务:254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行政类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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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与被告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赠与大额款项。原告发现后协商返还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部分赠与款项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原告女士与第三人于2020年登记结婚,二人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第三人与被告相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第三人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被告赠与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这些款项,但均未达成一致,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是赠与金额的具体认定;三是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证据收集方面,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为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律师调取了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等婚姻关系证据。对于婚外情与赠与事实,律师固定了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还收集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在庭审对抗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被告虽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第三人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律师紧扣《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仔细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在法律适用方面,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对于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存续期间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因此原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具备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的主体资格。

关于赠与行为的效力,法院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该赠与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共有权,而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认定第三人向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

在赠与金额的认定上,法院对第三人累计向被告的转账记录进行了仔细核查,扣除了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最终确定了被告应返还的具体金额。

本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通过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这一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遏制婚外不正当赠与行为、保护婚姻关系中合法财产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赠与金额抵扣”“善意第三人认定”等问题上,本案也提供了一定的司法实践参考。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赠与金额进行合理核定,同时也会判断受赠方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

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而言,应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意识,了解自己在婚姻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现配偶有不当赠与行为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本案也警示人们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获取财产,否则可能面临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并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

此外,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也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梳理证据、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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