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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引发劳动关系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企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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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4 · 15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东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4年
律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820022012339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95903478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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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劳动纠纷领域,超龄务工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常常引发争议。福建龙岩李东方律师曾代理一起超龄劳动者诉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凭借对法律法规的精准运用和严谨的抗辩逻辑,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事情起因于一位中老年务工人员。2021年4月,她通过招聘进入本地一家建设企业,负责园区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了工作时长、休息制度及薪资标准。入职初期,薪资由企业对公账户按月转账发放,后期转为企业财务个人账户代发,且薪资标准后期略有上调。在职期间,该务工人员接受企业日常管理,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然而,意外在2025年10月降临,她在作业过程中不慎摔倒致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企业全额承担了本次治疗的医疗费用

事故处理完毕后,双方就受伤补偿问题产生分歧。该务工人员认为自己长期为企业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按月领取报酬,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4月至2026年4月期间与该建设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经审查,以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务工人员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坚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基于劳动关系享受工伤相关待遇。

李东方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企业委托后,最先着手对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梳理。他发现,结合原告身份信息,其入职当日年龄已达52周岁,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女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原告入职时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一关键发现,为后续的抗辩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超龄人员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用工关系性质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方主张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定期发放劳动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而李东方律师则重点援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动关系认定相关规定,强调劳动关系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超龄人员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范畴。他在辩论过程中,细致地核对了各个证据材料,包括原告的考勤记录、薪资发放记录、入职时的身份信息等,以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同时,他还与办案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向他们详细阐述了案件的关键要点和法律依据,形成了一份清晰明确的书面意见。

在推进过程中,李东方律师还结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结论,辅助佐证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他清晰地区分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边界,明确指出超龄务工人员受伤后,应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途径维权,而非主张工伤待遇。他的这一观点,为整个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

最终,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前,企业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2周岁,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仅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完全采纳了福建龙岩李东方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超龄用工法律纠纷,核心裁判要点为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李东方律师精准抓住 “原告入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这一核心事实,结合劳动法律、司法解释完整构建了抗辩逻辑,成功帮助企业胜诉,也为本地同类超龄用工企业提供了合规参考,明晰了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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