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会泽县曾有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大,频繁因家庭琐事争执,夫妻感情持续恶化。自2025年被告离家后,两人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在诉讼中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婚内自建房与家用车辆,两名子女分别由原、被告带领抚养且互不支付抚养费,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婚内共同财产一般应进行合理分割;对于子女抚养权,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而共同债务则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提出的各项诉求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罗珮瑜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她逐一核实婚内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明细,详细了解子女日常抚养现状。结合原告的核心诉求,罗律师制定了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方案。这是因为调解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更多的矛盾和对抗,同时也能更高效地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在房屋使用权属、共同债务承担、抚养费支付标准等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罗珮瑜律师结合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与对方当事人、法院开展多轮沟通磋商。她充分阐明原告的诉求与法律依据,比如在房屋使用权方面,考虑到原告的居住需求以及子女的生活环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争取合理的分配;在共同债务承担上,明确债务的性质和用途,为原告争取有利的承担方案;在抚养费支付标准上,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子女的实际需求,提出合理的主张。同时,罗律师也兼顾合理平衡双方利益,避免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导致调解无法进行。
经过多轮努力,最终推动双方就全部争议事项达成共识。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是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这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在法律上正式结束。二是子女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双方所生长女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长子由被告带领抚养,原告自2026年4月起,于每月固定日期前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双方均享有合法探视权。这样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抚养能力,保障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三是婚内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婚内共同砖混结构自建房西侧两间由原告管理使用,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家用轿车归被告所有。这一分割方式既考虑了双方的实际需求,又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婚内共同债务合计6XX00元,全部由被告负责清偿;协议签订后,除列明的共同债务外,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余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这明确了债务的承担主体,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调解书经双方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积极沟通协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罗珮瑜律师凭借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高效推动调解落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子女抚养权、房产使用权与债务有利承担。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实务中,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纠纷是较为常见的做法。而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高效、平和等优点,能够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伤害。同时,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双方利益,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曲靖市会泽县罗珮瑜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其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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