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系列责任,像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而构成劳动关系,通常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律条文看似清晰,但在具体个案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空间。广东睿敏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道龙律师曾办理一起类似案件。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案号为(20XX)粤XX民初XX号。原告东莞某公司与被告A产生了纠纷。A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在20XX.X.X20XX.X.X与东莞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提交了厂区出入证作为佐证,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东莞某公司不服,委托李道龙律师提起诉讼,诉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承担诉讼费。核心争议就在于双方到底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还是平等民事磨房承包关系。
李道龙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面对双方关系认定的难题,李道龙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劳动法律的深入理解,采取了一系列精准的动作。他向法院申请调取A另案起诉留存的申诉书,其中A自认承包厂房、自行雇工、自行承担耗材成本、独立发放工人工资,这一关键证据直接锁定了承包事实。他还安排承包下属工人B到庭作证,证实A是其雇主、由A发放薪酬、A独立承包磨房生产板块。同时,提交带A签名捺印的月度磨房承包结算清单、银行转账流水,证明款项为承包结算款,并非固定工资,并且指出A对款项性质前后陈述矛盾,使其陈述可信度大打折扣。针对A提交的厂区出入证,李道龙律师精准区分其与工作证的法律属性,说明出入证仅为园区通行凭证,不能作为劳动关系认定依据,还调取仲裁卷宗,利用A仲裁自行提交的考勤表中其自认工人系手下雇工这一点,反向佐证承包关系。从人员管理、成本承担、报酬结算、书面自认、证人证言多维度举证,完整证明A自主安排生产、自负经营成本、独立管理下属,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东莞某公司与A在20XX.X.X至20XX.X.X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A承担。彻底推翻了仲裁不利结果,企业无需承担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全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责任。
李道龙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深挖关联案件卷宗,获取对方自认承包关系的书面材料,取得决定性核心证据,从根源否定劳动关系主张。统筹书证、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仲裁档案形成完整证据链,击破劳动者单一出入证的举证逻辑。精准区分厂区通行证件与劳动关系凭证,厘清承揽承包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说服法院采纳全部抗辩观点。抓住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的漏洞,削弱对方全部主张可信度,实现企业完全胜诉,规避巨额用工赔偿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遇到车间、加工板块外包/承包,承包人事后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劳动者仅凭厂区出入证、临时打卡记录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索要劳动报酬的纠纷;承包人自行招聘、管理工人,独立结算生产费用,企业被认定用工主体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作出不利于企业的裁决,企业委托律师起诉撤销劳动关系认定;当事人存在前后矛盾陈述、另有其他诉讼卷宗留存自认事实的民商事、劳动类案件等情况,都可以参考此案的应对方法。事前要签订书面承包协议,明确权责等;事中注意通行证件标注等;涉仲裁/诉讼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举证维权。总之,本案为类似劳动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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