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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论理,助力村集体驳回拆桥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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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9 · 17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游舒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120241180641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57855468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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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丽水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女律师,尽管从2024年初始执业至今,但她承办的案件已逾百件。她毕业于双一流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擅长从案件细节着手,为当事人制定系统的诉讼与避险方案。她就是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积极投身公益普法与法律援助工作。

案情:拆桥引发赔偿纠纷

近日,她代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王x(化名)作为案涉耕地承包人,称自行出资修建桥梁,却遭被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负责人张某某(化名)未通知、未补偿就擅自拆桥,认为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遂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拆桥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通俗来说,就好比你买了一辆汽车,你就是这辆汽车的所有权人,你可以自己开着它出行(使用),也可以把它租出去赚租金(收益),甚至还能把它卖掉(处分),别人不能随便干涉你的这些行为。

在本案例中,这一规则明确了村集体作为桥梁所有权人,对桥梁有处分权,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村集体拆除自有公共设施系合法行使所有权,不构成侵权这一抗辩。

应对:律师精准答辩

游舒絮律师接受两被告的委托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她统一答辩,指出桥梁属村集体公共项目设施,原告仅为施工人,不享有物权,且工程款已结清;集体拆除自有公共设施系合法行使所有权,不构成侵权;张某某系法定代表人,相关行为均为履职,并非适格被告,应驳回对其起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用生活中的例子来说,一家公司的老板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板以公司的名义和别人签合同买货物,最后这个合同的责任和结果都是由公司来承担,而不是老板个人承担。

在本案例中,此规则明确了张某某(化名)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支撑了案例中张某某并非适格被告,应驳回对其起诉这一抗辩。

结果:法院驳回诉求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桥梁属于政府垦造耕地项目规划施工内容,原告系项目实际施工人,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后村集体拆除旧桥并原址重建。对于原告单方制作的费用单据、村民证明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为桥梁物权归属建设单位,原告仅履行施工义务,无法取得案涉桥梁物权;法定代表人行为系履职,责任由集体承担。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游舒絮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围绕桥梁权属、施工人不享有物权、负责人属履职行为等关键要点充分答辩,最终帮助被告无责胜诉。这不仅体现了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相信在未来,游舒絮律师将继续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服务,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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