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经营的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一审中遭遇了不利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违约,判令其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共计346万余元。张先生心急如焚,合同的纠纷已经让公司焦头烂额,这高额的赔偿更是雪上加霜。在朋友的推荐下,他找到了张涌彬律师。
张涌彬律师是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持有中级经济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双专业证书。他还是揭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等,拥有多年金融行业合规管理实操经验,是复合型法律从业者。
张涌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中。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做买卖,一方没按约定来,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那赔偿的钱应该和因为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差不多,这个损失还包括本来能赚到的钱。不过,赔的钱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合同的时候能想到会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剩余五年租期的全部租金来计算损失,这可能超出了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反了“可预见性规则”。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损失赔偿计算方式有误的抗辩。
经过深入研究,张涌彬律师发现一审判决在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上存在重大法律适用错误。他积极构建强有力的上诉逻辑。首先,指出合同约定的租金虚高,一审以此计算损失不合理;接着,援引司法解释,提出应按“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计算损失;最后,结合公司提交的市场评估报告和现场照片,证明房屋易于出租,守约方完全有能力在短期内找到新租客,无需承担全部剩余租期的“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这里再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约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主张损害赔偿的,违约方就非违约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的扩大损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通俗化解释:就好像一个人裤子破了一个洞,他本来可以花点小钱补一下,结果他不管,让洞越来越大,最后花大钱去修。那多花的这部分钱就不能让对方赔。在合同里,违约方可以拿这个来说事儿,让自己少赔点。
案例关联说明:本案中,一审按剩余全部履行期限计付赔偿金额,没有考虑守约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的情况,可能造成守约方双重获益。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按全部剩余租期计算损失不合理的抗辩。
最终,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张涌彬律师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改判,将该公司应赔偿的损失金额从一审的3,054,621元大幅降低至476,473元,成功为张先生的公司减少了近260万元的赔偿负担。
经此一役,张先生对张涌彬律师充满了感激。通过这次案件也能看出,如果企业或个人在租赁、加盟、承包等长期合同中因违约或合同解除引发纠纷,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一定要重视二审程序,善用司法解释,准备充分的证据。张涌彬律师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和专业的诉讼策略,为客户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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