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案:精准辩护实现轻罪判决
在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中,多名被告人未取得许可,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同案主犯赵某、邱某分别被判处五年四个月、五年二个月有期徒刑。而隋常有律师辩护的快递经营者王某,在明知邮寄物品为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快递公司邮寄烟草专卖品共计268单,涉案金额138,640.82元。隋常有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精准强调王某未参与核心经营、未分取利润,成功将王某认定为从犯。最终,王某仅获刑一年二个月且刑期实报实销,显著低于同案犯刑期。
破坏生产经营案:免刑判决维护当事人权益
隋常有律师还曾代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在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中,马XX指使他人剪断园区内厂房的外接电线并拿走跌落式开关,导致厂房断电,设备损失价值人民币21,000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隋常有律师准确把握案件“事出有因”“损害轻微”“已获谅解”等关键情节,强调马XX行为的初始动机具有维护园区秩序的正当性考量,主观恶性与通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轻微,且已得到完全弥补;马X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双方已达成和解,无需刑罚干预亦可达到社会效果。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对被告人马XX免予刑事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前景。
涉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案:重罪改轻罪与无罪辩护
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为获取酒店经营权,指使被告人纪XX对酒店实施停电、停气等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强迫交易罪。隋常有律师作为纪XX的辩护人,通过证据质证、罪名定性及因果关系论证,成功将公诉机关指控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强迫交易罪进行了转化和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为催收欠费采取停电梯、停电等措施,不具有泄愤报复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故意,亦不违反合同约定,指控破坏生产经营罪不能成立;但其在怀疑窃电情况下指使他人拆除电表插接箱,造成财物损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刘XX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纪XX作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隋常有律师在这些刑事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有效的抗辩思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在辽宁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仍时有发生,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争议焦点,当事人情况各异,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可向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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