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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阶段终获赔偿,一起工伤赔偿案的艰难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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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3 · 13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富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141089427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建设工程纠纷、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072161979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吴富兵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有十多年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管理流程和要点。现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力争解决企业历年遗留的法律风险问题,化解企业当下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们致力于为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而努力,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独特的认识和理解!选择和我们合作,让您的企业在我们的保驾下合法、有序、健康发展!为您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您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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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彭X受雇于被告尧X,在浙江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因与建设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且尧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工伤认定程序受阻。浙江温州平阳的吴富兵律师受彭X委托,创造性运用工伤保险责任转承规则,锁定总承包单位浙江某建设公司为赔偿责任主体。经吴律师整理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彭X系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并准确计算各项赔偿。最终,彭X获赔七万余元,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

彭X受雇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尧X,在浙江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拉砖工作。工作时,因斗车爆胎侧翻,彭X被砖块砸伤右小腿,导致骨折。此后,彭X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均因主体不适格被不予受理。经法院委托鉴定,其伤情构成工伤十级伤残。彭X认为,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尧X,建设公司应对其受伤参照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遂委托吴富兵律师代理此案。

吴富兵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中彭X与建设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实际雇主尧X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处理起来颇具难度。但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援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主张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对违法分包中自然人雇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证明彭X系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吴律师提交通话录音等证据,成功驳斥了被告关于“受伤原因不明”“未及时申报”等抗辩。

在吴富兵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若干元,并驳回了原告对被告尧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场艰难的工伤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句号,彭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此案能顺利解决,关键在于吴富兵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以及对证据的有效组织。他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成功突破了劳动关系壁垒,为彭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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