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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大型住宅工程款纠纷,施工方反诉能全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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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9 · 18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付红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120131036054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5512130512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付红亮,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与经济犯罪部副主任,深耕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始终秉持“专业赋能、诚信立本、匠心维权”的执业理念,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商事合同、债权债务、劳动工伤等领域法律事务,累计承办案件超500件,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极致的服务态度,为当事人破解法律困局、守护合法权益,赢得业界高度认可与当事人广泛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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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型住宅项目中,施工方被开发商反诉,还能要回工程款吗?”这是很多建筑企业面临的难题。此类建工反诉纠纷,难点在于开发商往往提出质量、工期等多项反诉,证据分散且复杂,责任界定模糊。付红亮律师接受施工方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精准收集竣工验收报告、工期顺延签证等证据,构建完整抗辩链。最终,一审、二审均全面驳回开发商反诉,为施工方扫清障碍,奠定了工程款主张的基础。

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一起大型住宅项目工程款及质量工期反诉纠纷,极具代表性。原告某建筑施工企业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住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多栋住宅楼、车库及配套工程,包工包料,固定单价计价,还明确了工期、质量标准、付款节点及质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了主体、二次结构、装饰装修、配套工程等全部施工内容,工程于几年前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入住。

然而,工程交付后,被告长期拖欠几千万元工程款,原告提起本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随即提起巨额反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原告逾期竣工、部分工程未施工、扣款不合理、维修费用巨大,要求原告赔偿损失、返还超额款项。其核心反诉争议包括质量反诉,称防水、车库地面等质量不合格,产生几百万元维修费;工期反诉,主张原告逾期竣工,应承担几百万元违约金;未完工程反诉,认为部分工程未施工,应扣除几百万元工程款;扣款反诉,提出罚款、水电费、检测费等几百万元应扣除。

付红亮律师来自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从2013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多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精准击破反诉。在质量抗辩方面,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付证明、质保期维修记录,证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多年、已过质保期,质量主张无依据,且维修费用系开发商自行改造,与施工质量无关;工期抗辩时,提交工期顺延签证、开发商逾期付款证明、设计变更文件,证明工期延误系开发商责任,原告无逾期;对于未完工程抗辩,提交施工图纸、签证单、验收记录,证明原告已完成全部合同及签证工程,无未完项目;扣款抗辩则主张罚款、水电费、检测费无合同依据、无原告确认,系开发商单方行为,不应扣除。

一审法院采纳了付红亮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全面驳回被告反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反诉全灭。付红亮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深入了解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施工方成功维护了权益。

类似的取证思路,在另一起商品房认购协议引发的退房本息纠纷中得到了更极致的体现。多年前,原告A与被告B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住宅,支付几十万元首付款。协议明确约定,被告逾期未办理预售证、未按期交房的,原告可随时退房,被告按年利率12%支付本息。后续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退房本息计算标准。协议签订后,被告长期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停滞多年,无法按期交房。原告多次沟通退房,被告拖延推诿,仅零星退还十几万元款项,拒绝按约定支付利息。

原告委托付红亮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全部购房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一审中,被告提出多重抗辩,如主张认购协议因无预售证无效、原告明知无预售证仍购房存在过错、已付款为购房本金而非利息、利息标准过高应下调。付红亮律师精准反驳,指出退房申请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明确约定本息标准;被告长期无法办理预售证,系根本违约,过错完全在被告;已付款无明确约定为购房本金,按法律规定应优先抵扣利息;双方约定年利率12%合法有效,不存在过高情形。一审法院采纳了付红亮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上诉理由包括协议无效、原告过错、利息标准违法、已付款为本金。付红亮律师二审精准应对,指出协议无效不影响退房结算单效力,结算单系双方清算合意,独立有效;被告根本违约在先,原告无任何过错,不应分担责任;结算单明确约定年利率12%,系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无约定时还款优先抵扣利息,符合民法典清偿顺序规定。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付红亮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被告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付红亮律师在上述案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从大量零散的材料中,如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签证单、验收记录等,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在时机把握上,他在合适的时间点申请相关证据的调取,确保关键证据能够及时呈现。在法律适用上,他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运用,被法院采纳,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正确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质量、工期等争议,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认定。对于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法院会重点审查协议的效力、双方的过错责任以及利息的计算标准等。

面对类似的纠纷,付红亮律师能够在短时间内全面梳理案件,精准收集和运用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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