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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腾退纠纷:为何职工福利居住权不能对抗登记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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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8 · 16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011099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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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名原告合法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后,被告却以房屋属企业福利分房为由拒不搬离。原告委托刘江律师提起诉讼。刘江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固定物权取得证据,驳斥被告抗辩,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限期腾退房屋。此案中,职工历史福利居住权为何不能对抗登记物权?

房屋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若有人拒不腾退,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这起物权排除妨害纠纷便涉及此类问题。两名原告作为原煤业公司注销后的全体股东,通过法院执行抵债程序合法受让案涉房产,并完成不动产登记,依法取得了案涉周转房的完整共有产权

案涉房屋早年是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周转福利房,被告自1995年起便长期居住其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原告张贴公告、组织社区协调会议,告知全体住户产权变更事实,还承诺维持原有租金标准,要求住户限期签订新租赁合同。然而,被告明确拒绝与原告订立租房协议,持续占用房屋拒不搬离。

原告委托刘江律师提起诉讼,提出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案涉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20000元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的诉求。被告则抗辩案涉房屋属于企业福利分房、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自身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产权转让未告知住户,拒绝腾退。

刘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有着25年专职律师执业生涯。在办案过程中,他完整固定物权取得全套司法、登记证据,整理中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抵债公告等,证明原告通过司法抵债合法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他还提交催告、社区协调全套佐证材料,如张贴通知照片、社区组织多方协调会议记录,证明原告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庭审时,刘江律师针对被告福利房、永久居住权、产权转让未告知等观点逐一反驳,明确职工仅享有历史使用权,房屋产权已通过司法执行发生完整物权变动。

同时,刘江律师提前预判次要诉求举证风险,向当事人释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占用费计算标准、双方无律师费承担约定,该两项诉求存在举证与法律依据不足风险,庭审优先保障腾退房屋核心诉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30日内,腾退并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驳回原告主张占有使用费、律师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刘江律师凭借专业素养,夯实物权合法性,从根源击破福利房抗辩,留存催告、协调完整证据,固定被告无权占有事实,精准适用物权法律规则,明确所有权排他效力,提前预判次要诉求举证风险,聚焦核心腾退目标,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此案也让人深思,在物权清晰的时代,如何平衡各方权益,职工历史福利居住权与登记物权的冲突该如何妥善解决。正如刘江律师一直秉持的专业、诚信、尽责、高效理念,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寻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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