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后,兄弟姐妹之间因遗产分配比例产生争议,并不少见。争议的焦点常常集中在:谁对父母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谁理应多分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虽然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可以多分”不等于“应当多分”,“主要扶养义务”也需要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可法参照。
被继承人阎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去世。二人生育了三名子女:长女阎某(被告)以及次子、三子(二原告)。两位老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父母遗留的银行存款及抚恤金,总计约42万元。而被告阎某则主张,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分得90%的遗产份额,同时要求将其为父母“垫付”的大量费用在遗产中先行抵扣。
接受二原告委托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信之源律所拥有资深律师(执业10年以上)超过40人,其中30余名律师在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深耕超过15年,对于家事继承类纠纷的举证规则有着成熟的把握。
律师团队在分析被告的主张时,重点审查了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支撑。根据司法实践,认定“主要扶养义务”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并承担日常照料责任,承担了被继承人的主要生活费用,对被继承人给予了主要的经济扶持,或者在劳务扶助方面做出了远超其他继承人的贡献。这些事实需要有具体、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仅凭偶尔的探望、部分生活用品的购买记录或零散的医疗费票据,通常不足以达到“主要”的程度。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大量票据和记录,试图证明自己承担了父母晚年生活的主要开支和照护责任。代理律师经逐一质证和梳理后发现,被告所提交的相当一部分“垫付费用”实际上是从父母的银行卡中直接支取的,并非其自有资金的垫付;部分消费记录显示的购买内容与父母的照料缺乏直接关联;且被告本人并未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律师据此向法庭指出,被告所主张的扶养行为,与法律认定的“承担主要劳务、负担主要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共同生活”的标准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二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对父亲阎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阎某生前与妻子李某共同居住,在生活上无需子女全天候陪护。对于母亲李某,被告虽提交了一定证据,但其所主张的扶养行为与法定标准相比较尚有不同,难以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由于各方均无法定应予照顾的特别情形,涉案遗产应按均等原则处理。法院判决将419568.68元的遗产及抚恤金按均分处理,由被告分别向二原告各支付折价款139856.23元。
从该案可以看出,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一主张的成立,不仅需要真实的付出,更需要充分、直接、能够与其他继承人形成明显对比的证据支撑。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民事法律服务领域拥有扎实的专业积累和良好的客户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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