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 是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 年,他安排财务人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支付手续费向三家公司购买 20 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共 55 万余元用于抵扣税款。2023 年 7 月,HX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拘,8 月被逮捕,10 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期被取保候审。
案发后虽已补缴全部抵扣税款,但虚开税款数额达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若无减轻处罚情节,量刑至少三年有期徒刑,这给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带来法律障碍。
审查起诉阶段,严红光律师团队提出 HX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2024 年 10 月,HX 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4 月公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明确,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少缴税款,即便手段是虚开抵扣,主观上为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本案中,佛山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合法经营公司,HX 买票是因缺进项票,“虚开抵扣”目的是少缴税款,且公司 2021 年度 12 个月均实际缴纳增值税,是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实施“虚开抵扣”行为。所以,本案不能评价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先在逃税罪范围内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税务机关未就公司逃税行为下达追缴通知,而是公司自行补缴全部税款,所以不能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HX 支付手续费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质是把发票当商品购买,票面税额达法定追诉标准,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本案票面税额超出追诉标准不多且已全额补缴,HX 行为情节轻微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精准把握新司法解释适用边界,实现罪名变更与不起诉双重突破,对同类案件辩护有重要借鉴意义。严红光律师团队在本案中作用显著,精准把握新司法解释实现“定性辩护”突破,巧妙运用逃税罪“行政前置”程序规则排除重罪可能,精准锁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开不起诉之门,最终实现“捕后不起诉”,为当事人免除刑罚,保住企业,避免实刑风险,体现了刑事辩护“审前终结”的最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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