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就涉及到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法律问题。2022年7月,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签订《橡胶地垫、人工草坪专业分包合同》,承包某学校改造项目,初始造价25万余元。施工中因新增用量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造价10万余元。工程于2022年8月底竣工并在同年9月20日,经被申请人栋号主管、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签字验收合格,申请人报送结算资料合计37万余元,但被申请人仅支付7.5万元,剩余29万余元经一年多催要无果,申请人委托北京市安孟豪律师提起仲裁。
本案中现有法律并未对这类合同中付款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安孟豪律师在分析案件时,认为应结合全案证据来判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为了有力反驳被申请人的抗辩,安孟豪律师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他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发现施工验收单及结算申请表的签字确认在认定工程状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本案中,施工验收单及结算申请表均有被申请人指定人员签字确认,这有力证明了工程已完成验收和结算。同时,律师运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意思表示的法律原则,指出补充协议一系双方针对新增工程量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申请人曾主动要求申请人开具7.5万元发票并实际支付该笔款项,这印证了结算事实。此外,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建设单位未付款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背靠背”抗辩不能成立。
仲裁庭在审理中,全面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验收单签字、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及完税证明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工程已验收合格、补充协议已实际履行且结算金额明确。被申请人关于未验收、未结算、未开发票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最终,仲裁庭裁决确认本案工程结算金额为3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7.5万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8万余元。同时,本案仲裁费1.8万余元由申请人承担10%,被申请人承担90%。
另一起安孟豪律师代理的某医学检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也体现了新型法律问题的处理。2019年3月,原告某医学检验公司与被告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宫颈癌筛查项目委托检测协议》,约定单价为120元。2020年9月至11月,因疫情未续签合同但仍实际履行,被告未支付该期间检测费用。被告辩称未找到合同且财务已结清前期款项,拒绝付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续签书面合同情况下是否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及单价标准认定,以及被告是否应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安孟豪律师提交《申请单》《结算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事实合同关系证据链。利用原合同备案价格,击破被告“优惠政策”主张。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按原协议单价计算,被告应支付检测费用13.3万余元,因未及时签订合同并非故意拖延,不支持违约金请求。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付款条件和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事实合同认定等新型法律问题,法院更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事实的查明。在付款条件争议案件中,施工验收单、结算申请表、发票开具及付款记录等证据能够有力证明工程的实际履行和结算情况,影响法院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对于未续签书面合同的案件,实际履行行为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对于判断事实合同关系和确定合同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的证明力也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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