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堆积如山的卷宗里,罗宇律师的目光停留在一份证人证言上。那是关于被告人程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关键证据,他的手指在纸上轻轻摩挲,眉头微皱。这份证言里提到程某邀约亲属偷渡,可其中对于“组织性”和“控制性”行为的描述却模糊不清。罗宇律师意识到,这或许就是案件的突破口。
程某因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他在 2019 年至 2020 年间,两次偷渡至境外参与“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还在第一次诈骗期间,邀约、引诱亲属程某云偷渡至同一诈骗公司。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程某对诈骗罪认罪,但坚称自己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投无路之下,程某及其家属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的罗宇律师。当事人后来回忆,当时打动他们的是罗宇律师听完情况后,直接从卷柜里抽出一份五年前类似罪名的案例卷宗,详细讲解其中的辩护要点和案件走向。
罗宇律师的办公室里,文件散落一桌。他坐在办公桌前,反复翻阅着程某案件的材料,手中的笔在关键处不断标注。他将程某的行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仔细核对。在对比多份类似案例后,他明确指出,程某的行为仅是“邀约、引诱”,并未实施购买机票、规划路线、联系“蛇头”等具体的组织、运送行为,其行为不具备该罪所要求的“组织性”和“控制性”特征。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注意到罗宇律师书架上一本翻旧的《刑法学》专著,书里夹满了便签,可见其翻阅次数之多,侧面反映出罗宇律师在刑事法律领域的钻研和积累。
庭审中,罗宇律师强调,即便程某构成犯罪,他也是受诈骗公司上层指挥,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最底层的辅助角色,系从犯。而且针对程某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无罪辩解,罗宇律师有力论证这属于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辩解,而非对事实的翻供,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罗宇律师的部分核心辩护意见,作出了对程某极为有利的判决。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公诉机关建议一致;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相较于公诉机关二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刑期大幅降低了近三分之二。最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案件结束后,程某从最初的焦虑绝望,变得安心许多。事后当事人了解到,罗宇律师担任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其在法律界的影响力和专业度,不仅体现在日常办案中,也对案件的公正判决起到了一定的隐性推动作用。罗宇律师通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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