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场车辆所有权纷争中,上诉人马某山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期间还引发了财产保全及执行异议等一系列复杂情况。案外人杨某以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身份介入,使得这场纠纷愈发扑朔迷离。
马某山称自己以现金支付部分,购买了包括案涉车辆在内的两辆车,已善意取得车辆所有权。然而杨某却另有说法,他坚称自己于2020年就全额出资购买了该车,并挂靠在某公司名下运营,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明确车辆所有权归自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登记并非所有权登记,杨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其为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马某山主张的善意取得不成立,其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故而一审判决驳回马某山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何湘艳律师展现出了非凡的专业素养。面对对方主张“善意取得”的压力,她精准梳理了杨某购车、挂靠、支付租金的完整资金流水与合同链条,构建起严密的证据体系,有力地证明了杨某的实际所有权人身份。同时,何律师敏锐地指出对方以大额现金交易违背常理的漏洞,并准确界定对方权利性质仅为债权请求权。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与出色的庭审表现,何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物权优于债权的裁判逻辑。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湘艳律师为客户赢得了胜诉,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这场复杂的法律纷争中,何湘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筑牢了权益防线,让正义得以伸张。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