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涌彬律师受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处理其与某环保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此前双方签《药剂采购合同》,约定按月结算货款,但被告长期拖欠。张涌彬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诉讼中,被告虽承认欠款,却以存在滚动付款习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等理由抗辩。张涌彬律师清晰梳理法律关系,指出双方通过《对账单》确认的欠款金额是关键,使原告请求权基础稳固。针对被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否认,律师精准援引法条,成功主张加计50%的最高标准逾期付款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虽然法院未支持原告律师费诉请,但律师通过专业策略,让被告承担了绝大部分诉讼成本,减轻了客户财务负担。
结合本次纠纷补充一处实用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只要一方没按合同约定做事,就得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符合该条规定中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所以要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等违约责任。这条法规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力支撑了原告的诉求。
张涌彬律师凭借深厚功底和精准策略,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类似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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