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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恋陷“恋爱骗局”沦为帮凶,律师多轮辩护助其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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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0 · 11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彭龙亭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8584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8971106104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专注女性刑事会见、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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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TX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结识一名男子,双方以恋爱关系相处。交往过程中,对方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将钱放在你这里有安全感”等理由,要求TX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资金。TX先后办理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按照对方指示进行取现、转账等操作。对方承诺每天支付300元作为“工资”,TX共计获利约6000余元。经公安机关侦查,涉案银行账户流水金额近80万元。2025年,公安机关电话通知TX到案,TX主动前往配合调查。
女子网恋陷“恋爱骗局”沦为帮凶,律师多轮辩护助其获不起诉

接到委托后,彭龙亭律师多次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TX,详细了解其交友经过、对方话术、资金往来及主观认知情况。经研判,TX系因网络交友陷入“恋爱骗局”,主观上并不知晓资金的真实来源。对方以“做生意定金”“货款”“避税”等理由进行欺骗,TX虽后期产生怀疑,但并未意识到资金系犯罪所得。T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良好。

彭龙亭律师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建议对T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证:一是主观无明知,TX系被网恋对象欺骗,对资金来源缺乏明确认知,对方以做生意、避税等理由进行掩饰,TX无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二是客观行为被动,TX仅提供银行账户并按指示操作,未实施伪造账目、虚构交易等积极掩饰行为;三是无逮捕必要性,TX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家属愿意退缴违法所得,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报捕阶段,经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轮沟通,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TX主观上缺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明确故意,将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彭龙亭律师继续就帮信罪构成要件进行论证,强调TX仅提供银行账户,未参与后续诈骗合谋与实施,获利系劳务报酬而非诈骗分成,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属于“概括明知”而非“具体明知”。

TX家属积极配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经彭龙亭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面对面沟通,充分阐述TX的主观状态、行为性质及家庭情况,将“可捕可不捕”推向“绝对不捕”。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T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TX于刑事拘留后37天内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彭龙亭律师继续跟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强调TX系被欺骗而卷入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初犯等从宽情节。经检察机关审查,最终于次年对TX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彭龙亭律师在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内展开系统性辩护工作,通过紧急会见与案情研判、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罪名变更与持续沟通、退赃与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等一系列操作,成功为TX争取到不予批捕并获不起诉的结果。彭龙亭律师表示,刑事拘留后37天是争取不予批捕的关键窗口期,律师需第一时间介入、快速研判、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并与检察机关保持高效沟通。同时,罪名辩护是突破口,对于因网络交友陷入犯罪陷阱的当事人,应结合其认知能力、交往过程、对方话术、获利情况等因素,论证其缺乏犯罪故意,避免客观归罪。此外,多轮沟通是关键,辩护人需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行为性质、家庭困境等全方位呈现,让司法机关看到案件背后的人性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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