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手中的《抵债协议》,是他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依据。2024年7月17日签订这份协议后,陈X满心以为能顺利拿到房屋产权,然而某房地产公司却拒绝办理过户登记。陈X无奈诉至法院,可一审法院认为他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过户,还提及会规避中间税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陈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时他委托的曲珊律师登场。处理执行、建工、公司案件经验丰富的曲珊律师,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债权转让性质。她主张《抵债协议》转让的是李X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案涉房屋过户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本身。查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后,曲珊律师有了更坚实的法律支撑,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曲珊律师还证明了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抵债协议》订立后,陈X和李X分别向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要求直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X。对于一审提出的“规避税收”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曲珊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债权转让涉及的是基础合同中债权的转移,案涉房屋只应过户一次,不应缴纳两次过户税费;且李X对案涉房屋的过户请求权在《抵债协议》订立前,其他债权人未对该债权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李X有权自由处分。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X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最终,二审法院于2025年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X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需协助陈X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相关诉讼费用也由该公司负担。
事后回想这场官司,陈X对曲珊律师“攻坚克难,永不放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体会,也明白了在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智慧和坚持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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