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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这场股权合作纠纷二审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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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9 · 18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郑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律所: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211032499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07318181
代表案例: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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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陆某与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生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股东合作纠纷,陆某称自己投了钱,却没得到应有的收益,还被公司当成外人。一审时,陆某败诉,不仅没拿回本金和利息,还承担了诉讼费。陆某不服,找到郑波律师帮忙上诉。郑波律师仔细研究了案子,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有问题。他重新梳理了证据,找到了关键事实,证明陆某的投资更符合借贷关系。二审时,郑波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成功改判,陆某拿回了本金3070万元和利息517万余元。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这场股权合作纠纷二审成功改判

周某觉得自己投进公司的40万元是股东出资,公司却坚称这是笔借款。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案件陷入了困境。

从表面看,周某与公司签了协议,约定这40万元是投资款,用于公司发展。但公司拿出了转账凭证,上面清楚地写着“借款”,还有双方关于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的沟通记录。周某这边,虽然有参与公司管理的行为,可公司认为这是基于借款关系下的监督,不能证明是股东出资。这种证据上的矛盾,让周某按照股东出资主张权益时,显得十分无力,案件也因此卡在了初始阶段。

郑波律师接手后,没有被双方最初的定性所束缚。他重新梳理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仔细审查了每一份证据。发现周某投入资金后,公司的财务凭证将这笔钱记为借款,而且之后的收益分配也更像是按照借款利息来进行的。同时,周某参与公司管理的方式和程度,并不符合典型的股东参与模式。基于这些关键事实,郑波律师判断这笔资金更符合借款性质。

诉讼过程中,郑波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财务凭证分析、收益分配明细等新证据,还申请法院调查公司的资金往来细节。庭审时,郑波律师围绕实际行为展开陈述,清晰地阐述了为何这笔资金应认定为借款而非股东出资。

随着对这笔资金性质的重新认定,周某主张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本基于股东出资的诉讼请求,转变为基于借款关系的本金和利息主张。适用的法律也从与股东出资相关的法律,变为了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公司的反驳路径也不得不做出调整,从强调投资关系转变为围绕借款关系进行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波律师的观点,认定这笔40万元的资金为借款,周某胜诉,成功拿回了相应的本金和利息。

郑波律师处理这类案件时,总是先沉下心来,深入研究事实。他明白,不能仅凭当事人最初的说法就轻易下结论,而是要通过细致的梳理和分析,把法律关系的本质弄清楚。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准确、最有效的法律支持,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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