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券商高管递延奖金追索案中,申请人郑 XX 自 1996 年起在证券公司体系内工作,2023 年调任至某公司担任三级职员,2025 年 4 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公司以郑 XX 在职期间造成投资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递延奖金 114 万余元。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有权以员工在职期间造成投资亏损为由拒绝支付递延奖金、郑 XX 主张的递延奖金具体数额是否准确以及公司关于风险保证金的主张是否成立。
面对这些难点,薛莹荣律师团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举证方面,面对公司否认奖金数额的抗辩,薛律师没有局限于申请人自行制作的表格,而是巧妙利用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中形成的《递延奖金发放审批表》作为突破口。该审批表明确记载了与申请人主张一致的递延奖金数额,且部门意见均为“同意发放”。薛律师据此论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自身数据负有审核责任,其在内部审批时引用该数据,却在法庭上否认其真实性,逻辑自相矛盾,从而迫使仲裁委采信了申请人主张的奖金数额。
在薪酬制度分析上,薛律师详细研究了公司《薪酬保障及绩效奖金递延支付实施细则》等内部制度,精准指出公司若要停发递延奖金,必须证明员工存在“项目受到风险提示”“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特定情形。而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证据均为单方制作,无法证明亏损系由申请人个人“主观过错”或“失职”直接导致,更不能证明其行为触发了制度中规定的停发条件。
对于公司提出的“投资亏损”“监管警示函”等抗辩理由,薛律师也逐一进行驳斥。她区分了部门责任与个人责任,指出公司所列举的亏损多为整个部门账户的亏损,而非申请人个人操作所致,且部分风险提示函属于证券投资行业的常规文件往来,不能等同于对申请人个人的“失职”认定;明确了因果关系,强调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具体行为与公司所称的巨额亏损之间存在直接的、排他的因果关系;援引协议约定,强调《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明确将递延奖金列为待处理事项,表明双方并未就该笔奖金的放弃达成合意,公司事后以“重大过错”为由拒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全面支持了郑 XX 的诉求,裁决公司支付剩余未发放的递延奖金及律师费。
另一起仲裁败诉一审翻盘的劳动争议案中,原告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入职深圳市 XX 公司担任纸样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 年 3 月,原告与同事发生争执,同事先动手,原告仅作防御性格挡未还手。事后双方报警和解,但被告公司却先对原告作出“记过”处罚,次日又以“打架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仲裁委仅确认了劳动关系,驳回了赔偿金请求。
该案件的代理难点在于公司内部《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仲裁阶段未能充分论证原告行为的正当性与公司处罚的不合理性,且公司利用“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等复杂关联关系混淆用工主体,试图规避责任。
薛莹荣律师接手一审后,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在锁定用工主体方面,尽管原告工资由多家关联公司代发、社保由不同主体缴纳,但律师通过梳理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主体变化、实际工作管理情况,并结合公司自认,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一为唯一用工主体,排除其他被告的责任,避免了责任主体的分散与推诿。
在还原事实真相上,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并当庭播放事发时的完整监控录像,通过逐帧分析,清晰证明原告系被动卷入冲突,其“推搡”行为是面对同事主动拉扯、攻击时的本能反应,无伤害故意,不属于“殴打”,且在被攻击后仅作防御性格挡,未主动还击,不构成“互殴”,原告报警后对方道歉和解,进一步印证原告系受害方。
同时,律师还揭露了公司“一事两罚”的程序违法问题,指出公司针对同一事件先作出“记过”处罚,次日又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顶格处罚,属于重复处罚,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程序严重不当。最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律师费,一审判决全面推翻仲裁结果,原告获得全额赔偿。
此外,在人力资源总监被调岗逼迫离职案中,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公司将其调岗,原告拒绝后双方就离职补偿未达成一致,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薛莹荣律师主张公司单方调岗不具备合理性,实质是逼迫原告主动辞职,并引导法庭关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将案件性质从“违法解除”转为“协商一致解除”。律师还全面主张法定权益,包括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律师费等,并对抗公司反诉。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原告合计获赔约 70 万元。
在年终奖争议仲裁胜诉案中,申请人入职公司时,公司承诺目标年度绩效奖金,年度结束后公司单方面评定申请人绩效等级并扣减奖金。薛莹荣律师将公司《录用通知书》作为核心证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迫使公司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仲裁委支持申请人追回年终奖差额及律师代理费。
还有团建受伤被拒赔案,委托人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社保局以爬山活动与工作无关为由不予认定工伤。薛莹荣律师精准定性团建活动的“工作属性”,有效反驳社保局的“娱乐活动论”,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委托人最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深圳薛莹荣律师在劳动法律事务中的专业能力和价值。她能够精准锁定关键证据、深入剖析法律关系、有力驳斥对方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解决各类劳动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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