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波律师是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和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在一则合同诈骗案件中,当事人王X因合伙投资项目未中标且资金周转困难,未能返还朋友范X的投资款,被范X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X与范X商定共同投资某招投标项目,各出资五十万。范X依约出资,但项目未中标,王X无法返还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情理角度看,王X与范X是朋友且有书面合作协议,王X积极参与投标,只是因客观原因未中标且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才未能还款,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和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存在张力。
郑波律师介入后,全面收集合伙投资关系的证据,如合作协议、资金流水、投标文件等,证明王X收取资金具有合法合同基础且资金用于投标;结合相关规定,从多维度论证王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和终止侦查申请;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关键证据,如投标全过程记录、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情况等。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郑波律师的意见,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判定王X与范X的纠纷为民事合伙投资纠纷,王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投资款项返还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这个案件中,郑波律师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了情理因素,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中,湖南某建设公司作为债务人原股东,一审被判决在出资不足范围内与股权受让人对衡阳XX公司的债务承担176万元“连带责任”,且公司账户被冻结。一审法院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作出该判决。然而,从情理上看,该公司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10月,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应适用“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一审判决超出了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范围,加重了公司责任。
郑波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三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首先,在程序方面,强调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其次,在法理上,指出应适用新《公司法》;最后,在实体上,论证了“补充责任”的正当性,强调债权人应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湖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郑波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连带责任”的判项,改判该公司在176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账户也顺利解封。这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公司的责任范围。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在平衡情理法方面有几个关键要点。在证据收集上,要全面收集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和当事人主观意图的证据,为法律适用提供基础。对于法律适用,需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防止机械适用法律。在与司法机关沟通时,要充分表达情理因素,争取其理解和认同。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也要积极沟通自身的合理诉求,让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