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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索财被判敲诈勒索,二审为何改判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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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8 · 18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3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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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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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报社两名工作人员以曝光负面信息相要挟索要钱财,一审被判敲诈勒索罪,二审在李建鹏律师辩护下改判为受贿罪,刑期大幅减轻。
新闻工作者索财被判敲诈勒索,二审为何改判为受贿?

两名新闻工作者以曝光负面信息为由索要钱财,一审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不服上诉。二审中,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成功为二人改变罪名定性,大幅减轻刑罚

乙X原是某报社在某省记者站站长,甲X在该记者站从事通联工作,同时是某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间,二人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与多家单位签订宣传服务协议索要钱财,却未提供相应服务。原审法院认定甲X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乙X参与敲诈勒索4起,金额35.5万元,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甲X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核心争议点。他指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同时,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的“宣传报道”服务目的,相应合同款25.74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也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此外,李建鹏律师认为乙X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因乙X系受聘于报社的站长,涉及单位支付费用,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围绕辩点充分论证和辩护,但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等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从事公务的行为。二人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终审判决维持原审中对甲X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追缴非法经营违法所得的判项;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甲X受贿违法所得35.5万元、乙X受贿违法所得2.8万元、甲X非法经营违法所得52.66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建鹏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改变案件罪名定性,大幅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从优秀公诉人向卓越辩护律师的成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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