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物流诉福州B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张靖爽律师代理A物流应诉并反诉。案件事实是20XX年,A物流与福州B公司签订《仓储运输服务合同》,约定A物流提供运输服务,B公司按月支付服务费,同时约定保价赔付规则,即托运人未按实际价值保价的,按声明价值限额赔偿。20XX年X月X日,B公司委托运输9件货物,仅保价1400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爆炸灭失。B公司主张按实际价值37440元赔偿,A物流依据保价条款仅同意在1400元内赔付,同时B公司拖欠20XX年X月、X月物流服务费29034.3元拒不支付。张靖爽律师围绕“保价条款合法有效、按声明价值赔付、拖欠服务费应予支付、违约金合法支持”四大核心展开工作。她进行保价条款有效抗辩,论证保价条款已加粗提示、尽到说明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主张按约减损赔付,货物仅保价1400元,依约仅需在该限额内赔偿,成功压低本诉赔偿金额;提交账单、合同、履约记录,全额主张反诉服务费,证明B公司拖欠服务费事实清楚、金额确定;并将合同违约金依法调整为LPR四倍,请求法院全额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张靖爽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A物流仅赔偿B公司货物损失1400元,驳回37440元的巨额索赔;B公司支付A物流运输服务费28747.28元及违约金,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B公司负担。
在C某诉W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基本案情是原告C某与被告WX原本为朋友关系,20XX年至20XX年期间,被告多次以个人生活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多次向被告交付借款。20XX年X月X日,双方对过往借款进行统一结算,确认被告累计借款金额为XXX元,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并特别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借条出具后,原告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拖延推诿,拒不还款。张靖爽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她固定完整证据链,整理微信转账记录、结算形成的借条、律师费票据等,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款项已交付、违约及费用承担约定明确;规范立案与程序推进,精准确定管辖法院,快速完成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升审理效率;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庭审精准主张,当庭完整陈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清晰提出本金与律师费两项诉请,确保法院全面采信;并严格依据合同与法律,紧扣借条约定与民法典规定,论证律师费属于双方合意的实现债权费用,应予以支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张靖爽律师的全部诉讼主张,作出终审判决,被告W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C某借款本金XX元,向原告C某支付律师费XXX元,案件受理费XX元、公告费由被告WX全部负担,实现了委托人全额回款和“零成本维权”。
在L某诉宿迁A公司、B酒店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借名买车被查封。具体情况是20XX年X月,原告AX与B公司股东C某及B公司三方签订《购车还款借名协议》,约定AX出资购买奔驰轿车,首付款由AX支付,车贷由C某偿还,用以抵偿C某欠AX的28万余元债务;车辆实际所有权归AX,仅借名登记在B公司名下用于抵扣税款。协议签订后,AX实际支付购车首付款154800元,车辆交付后一直由AX及其朋友占有、使用、处理违章,车贷由C某按期偿还,并于20XX年X月结清。后B公司因拖欠被告宿迁XX公司债务被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B公司名下的案涉车辆。A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委托张靖爽律师提起诉讼。张靖爽律师围绕“借名买车、实际出资、长期占有、登记仅为形式”四大核心要点展开辩护。她固定借名买车事实,提交《购车还款借名协议》,证明三方真实意思为车辆归AX所有,仅借名登记;举证实际出资与占有,提供首付款转账记录、车贷还款记录、车辆使用及违章处理记录,证实AX系真实权利人;精准适用物权规则,主张机动车物权以交付、占有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不能仅凭登记认定所有权;论证排除执行依据,证明原告对车辆享有真实、合法、在先的实体权利,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靖爽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确认苏XXX奔驰牌轿车归原告AX所有,停止对上述车辆的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宿迁XX公司负担。
张靖爽律师在众多案件中,无论是运输合同纠纷中的保价条款运用,民间借贷纠纷里证据链的固定,还是执行异议之诉中对物权规则的精准适用,都充分展示了她在证据梳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卓越能力。她以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抓住案件核心关键点,为当事人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和严谨的法律逻辑,让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在法律实践中,事实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过程,而证据则是认定事实的核心依据。张靖爽律师凭借她的专业素养和不懈努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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