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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案争取自首认定减刑,非法经营案助力从犯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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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5 · 19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栩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40人 执业8年
律所: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1810016398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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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战斗。陈栩东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放火案争取自首认定减刑,非法经营案助力从犯获缓刑

在张X放火罪一案中,当事人面临着严峻的权益困境。张X因不满拆违,携带汽油到当地机关大楼放火,导致大楼部分财物被烧毁。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年,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未认定张X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这意味着张X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陈栩东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先后驱车超过5000公里,与当事人多次会见,更多次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在一审中,陈律师重点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投案捕获型自首的辩护意见。庭审中,他通过提供“与自首情节相关的供述及陈述对比表”、“地图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力证当事人属于投案途中被捕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实嫌疑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本案中,根据被告人张X的多次讯问笔录可知,张X在机关大楼二楼放火后没有逃跑,是与家人道别后平和地走到楼下,准备从大楼门口走出去,走到旁边的派出所投案。派出所就在机关大楼旁边一两百米的地方,而张X是在走向派出所准备投案的过程中被工作人员控制,随后移送公安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多名证人的证人询问笔录中均有提及,张X放火后并未企图逃离现场,而是在走到机关大楼一楼遇到前来的工作人员后,当场就承认了其放火的罪行,接受现场控制,没有挣脱欲逃离现场或抗拒抓捕等行为。同时,张X到案后,在所有的讯问笔录中,均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细节,积极配合司法办案人员的工作。最终,法庭认定被告人张X的情节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当事人得以减刑一年半。

在另一起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A、B系夫妻关系。20XX年起,二人在未获得某国家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某市及某某市周边地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非法兑换人民币和外币,至案发时查明非法兑换外币折合人民币共计逾2,357万元,其中B为A介绍客户涉及金额逾521万元。20xx年x月x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建议对主犯A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从犯B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陈栩东律师作为A的辩护人,与另一辩护人共同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向A释明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A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了认罪认罚情节。律师结合A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在法定刑幅度内对A判处了公诉机关建议的最低刑期(三年六个月)。同时,律师向法庭说明A系家庭经济支柱、公司负责人等背景,虽未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但有助于法庭综合考量。针对B,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认罪悔罪、无再犯危险等意见,法院采纳后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A、B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A系主犯,但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B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监管条件,适用缓刑;判决A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B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此外,陈栩东律师还代理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多起案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被不起诉人A于20XX年X月成立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平台宣传电商课程,吸引人员缴纳“门槛费”学习。至案发,公安机关认定A发展缴纳6,800元“门槛费”的员工34名,发展缴纳899元学员约751名,共计非法获利33万余元。A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逮捕。陈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全面阅卷,围绕案件核心开展工作。他逐人核对参与人数,推翻“34人”认定;论证“899元学员”不属于传销参与人员;论证组织层级未达到三级;论证行为性质系“团队计酬”而非诈骗型传销;申请取保候审,多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某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A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A不起诉(无罪),A于当日被释放。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被告人A原系某通信公司采购部经理,20xx年至20xx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钱款共计约45万元。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陈律师作为A的辩护人之一,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协助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提出多项从轻量刑情节;充分发表量刑意见。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A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A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A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5万元,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缴的4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栩东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深入研究案件、收集有力证据、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自首情节的认定上,还是在量刑的争取上,都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法律的框架内,他为当事人的权益主张和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支持,让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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