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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集资,实为借贷:10万元款项性质之辩背后的法理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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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4 · 15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耀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72022105352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9862929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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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立案时,案由一栏写的是“民间借贷”。这一定性意味着被告需按民间借贷规则,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3561元及逾期利息,对被告而言,若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将承担相应的还款付息责任。
名为集资,实为借贷:10万元款项性质之辩背后的法理较量

被告辩称,案涉100000元款项性质为企业内部集资款,而非民间借贷款项,不应支付利息。其理由为,该款项系为解决业务量增多导致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垫付需求,向内部职工定向募集,募集范围限定于公司在职员工,且职工本着自愿原则参与,符合企业内部集资行为特征。同时,款项用途是补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与民间借贷目的不同。此外,原告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知晓款项性质,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将案涉款项表述为“集资款”,可见其认可款项的“内部集资”属性。

山东翎鼎律所的吕耀光律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并出具借款收据且定期付息,足以认定被告系通过单位内部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因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利息,被告每年支付10000元的利息、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FX的通话内容中提及的欠款本息,均与原告主张的双方口头约定年息10%相符;后续利息约定根据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FX的通话显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故后续利息应按新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吕耀光律师的观点,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法律定性的精准性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而这正是专业辨析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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