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佳佳律师是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尤其擅长经济案件。
这起案件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是某水产商行,被告是朱X和卓X。争议焦点在于,卓X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X的款项,能否抵作朱X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法院关于朱X结欠货款的判决书,以及朱X低价转让房屋份额、卓X迅速出让房屋的相关事实。但原告缺失能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不属于房屋折价款的关键证据。而卓X最初虽有转账记录,但缺乏证据证明这些转账与房屋折价款的关联。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卓X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包括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向朱X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同时,还找到了朱X与卓X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载明卓X此前已将属于朱X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X,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X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X发送的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X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X,但事实上卓X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樊佳佳律师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同时注重寻找能直接证明事实的书面协议等关键证据;并且要求对方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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