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是较为常见的违约形态。当转租后的实际使用人造成租赁物毁损时,出租人维权的首要问题往往是:应当向承租人还是实际使用人主张赔偿?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此提供了参照。该所设有民商事法律事务部,承办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本案委托人将名下一辆越野轿车出租给被告,被告在租赁期间未经同意将车辆转租给案外人,案外人驾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被告弃车离开现场,未及时通知出租人,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委托人因协商未果,委托鼎来律所民商团队提起诉讼。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多项抗辩:主张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非本案适格被告;主张出租人存在过错应自担损失;主张车辆维修费未实际发生、车辆非营运性质不应支持运营损失等。
代理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回应,提交了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是合同相对方,应当依约承担承租人的全部责任,其职务行为抗辩无事实依据。针对过错抗辩,律师结合合同约定与履行事实,论证出租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在损失认定方面,律师协助委托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专业评估,同时提交了路产施救费、拆解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正规票据。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折旧费、运营损失、施救费差额及律师费等合计754076.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案件办理中实行流程化清单管理,对各项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流程化分工,确保文书质量与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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