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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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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3899人看过
导读:对诈骗罪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实施诈骗行为,但是由于受害者及时反应过来或者提前被公安部门介入等这些外在性的原因,导致没有得偿诈骗的目的。因此,如果是诈骗未遂的话,理论上应该参考诈骗既遂的量刑标准从轻处罚。
诈骗罪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诈骗罪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诈骗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有刑事犯罪活动的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都并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犯罪未遂的原因大不相同而已。另外,如果不是受害者太过财迷心窍,或者遇到某些事情能理智冷静的判断一下的话,那犯罪嫌疑人也不会通过坑蒙拐骗这些方法赚的盘满钵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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