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特定时期的政策背景,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曾是一项重要的纾困措施。然而,政策的适用有明确边界,这起由上饶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争议案,便是一次对此边界进行司法确认的实践。
案件起因系商铺承租方以疫情期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为由,要求出租方退还2021年、2022年部分租金,合计约15万元,并承担相应律师费。出租方委托上饶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民商团队应诉抗辩。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团队在抗辩中,聚焦于政策适用的两个核心前提:房屋性质与出租主体资格。经核实,案涉商铺并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无证据证明其属于国有房屋;同时,出租方是由集体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此,代理团队提出,本案从根本上不具备适用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前提条件。此外,对于原告将非合同相对方列为共同被告的主张,代理团队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清晰地论证了该主体不承担合同责任。关于律师费的主张,团队指出出租方在合同履行中无任何违约行为,此项主张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这一系列精准的法律定性,得到了两级法院的全面支持。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完全确认了一审的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作为上诉人的原告方承担。
此案的全面胜诉,清晰地展示了司法实践对于特定时期减租政策适用条件的严格审查标准。它客观反映出,在疫情等特殊背景下,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并非无差别适用,权利主张方需要承担房屋属于“国有”性质及出租方为“国有主体”的双重举证责任。通过此案,上饶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也展示了其在租赁合同纠纷领域对政策边界的精准把控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