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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屋租金减免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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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30 · 12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31360000MD027640X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374259568
代表案例:9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1、律所现有律师30余人,其中资深律师15人,骨干律师均具备多年一线办案经验,多名律师拥有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工作背景;刑事、民商事等核心领域均有专属律师深耕超过10年,实战经验扎实; 2、拥有6个专业法律事务部门,覆盖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行政法律、非诉业务、政企法律顾问、强制执行等核心业务,形成 “专业分工 + 协同办案” 的一体化服务体系; 3、省内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擅长全领域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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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疫情期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是否无条件适用?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出租方驳回15万元退租请求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争议案

疫情期间出台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租赁合同纠纷。本文基于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梳理了法院如何界定“国有房屋”及“国有主体”的认定标准,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逻辑。案件信息源自公开裁判文书。

在特定时期出台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旨在帮扶受疫情影响的商户渡过难关。然而,该政策的适用并非无边界、无条件。当承租人以“国有房屋租金减免”为由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时,出租主体是否符合政策适用范围房屋产权性质是否属于国有,便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民商团队曾代理被上诉人一方,全程参与了一起因“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引发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取得全面胜诉

该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案涉商铺用于经营。疫情期间,出租人已结合疫情影响,主动为承租人减免了3个月租金,履行了合理的帮扶义务。然而,承租人并不满足于此,其依据地方出台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退还2021年、2022年各3个月的租金,合计约15万元,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

案件的关键在于,案涉房屋及出租人本身是否属于“国有”。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抗辩意见直接切入了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经查,案涉房屋并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承租人一方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国有资产。更关键的是,出租人系集体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性质不属于国有企业,更非行政事业单位。政策适用的双重前提——房屋国有、主体国有——均不成立,承租人的请求权基础从根本上就是缺失的。

此外,承租人还将非合同当事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鼎来律所团队明确援引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一方并非《商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不应承担任何基于该合同产生的责任。

关于律师费的主张,鼎来律所团队抗辩称,出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违约行为,案涉纠纷系因承租人对政策的错误理解和不合理诉求引发,并非出租人过错所致,律师费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民法院在一审中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继续由鼎来律所代理抗辩。二审法院完全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精准锁定了政策性租金减免的适用边界:必须同时满足房屋属于国有、出租方为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等政策适用主体。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租金减免主张无法获得司法支持。同时,合同相对性与违约责任归属,仍是租赁合同纠纷中不可动摇的基本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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