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出台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租赁合同纠纷。本文基于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梳理了法院如何界定“国有房屋”及“国有主体”的认定标准,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逻辑。案件信息源自公开裁判文书。
在特定时期出台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旨在帮扶受疫情影响的商户渡过难关。然而,该政策的适用并非无边界、无条件。当承租人以“国有房屋租金减免”为由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时,出租主体是否符合政策适用范围,房屋产权性质是否属于国有,便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民商团队曾代理被上诉人一方,全程参与了一起因“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引发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取得全面胜诉。
该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案涉商铺用于经营。疫情期间,出租人已结合疫情影响,主动为承租人减免了3个月租金,履行了合理的帮扶义务。然而,承租人并不满足于此,其依据地方出台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退还2021年、2022年各3个月的租金,合计约15万元,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
案件的关键在于,案涉房屋及出租人本身是否属于“国有”。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抗辩意见直接切入了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经查,案涉房屋并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承租人一方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国有资产。更关键的是,出租人系集体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性质不属于国有企业,更非行政事业单位。政策适用的双重前提——房屋国有、主体国有——均不成立,承租人的请求权基础从根本上就是缺失的。
此外,承租人还将非合同当事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鼎来律所团队明确援引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一方并非《商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不应承担任何基于该合同产生的责任。
关于律师费的主张,鼎来律所团队抗辩称,出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违约行为,案涉纠纷系因承租人对政策的错误理解和不合理诉求引发,并非出租人过错所致,律师费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一审中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继续由鼎来律所代理抗辩。二审法院完全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精准锁定了政策性租金减免的适用边界:必须同时满足房屋属于国有、出租方为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等政策适用主体。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租金减免主张无法获得司法支持。同时,合同相对性与违约责任归属,仍是租赁合同纠纷中不可动摇的基本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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