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中,因施工方缺乏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工程款无法追讨?本文基于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梳理了“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仍应付款”的法律适用逻辑。案件信息源自公开裁判文书。
在建设工程行业,承包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而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依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应属无效。然而,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已经完成施工、交付使用的承包人,就此丧失了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这是一个在实践中困扰不少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民商团队曾代理原告方,办理了一起具有典型参考价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产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项目地下室地坪修复、打磨、上漆及车位画线工程。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后,经核算施工面积达9632.39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317868.87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5万元,对于剩余167868.87元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
面对催收,被告摆出了三项拒付理由:其一,原告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其二,工程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其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这三项理由层层递进,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原告的工程款请求权。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后,构建了一套层层推进的代理逻辑。首先,在合同效力层面,团队并未回避原告资质欠缺的事实,而是直接承认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团队随即援引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核心司法解释: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实际完工、交付使用,且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其次,在事实层面,团队通过被告工作人员确认的施工面积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账信息、双方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被告不仅早已确认了工程量,而且在沟通中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工程虽未举行形式上的竣工验收,但被告早已实际接收并投入使用,应依法视为验收合格。此外,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也已经届满。
再次,在质量抗辩层面,团队指出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缺乏充分证据支撑。被告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所谓维修行为,发生在质保期届满之后,不能反推施工当时存在质量缺陷,更不能成为拒付全部工程款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代理意见。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完工并视为验收合格,双方已就工程价款实际结算,质保期已届满。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7868.87元,并分段支付按年利率3.65%和3.45%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403元由被告全额承担。
该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打破了“合同无效即无需付款”的错误认知,为类似处境下的实际施工人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权利救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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