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纠纷案件中,两名原告作为原煤业公司注销后的全体股东,通过合法的法院执行抵债程序,受让了案涉房产,并完成不动产登记,依法取得了案涉周转房的完整共有产权。
案涉房屋早年是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周转福利房,被告自1995年起便长期居住其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原告张贴公告、组织社区协调会议,告知全体住户产权变更事实,还承诺维持原有租金标准,要求住户限期签订新租赁合同。然而,被告明确拒绝与原告订立租房协议,持续占用房屋拒不搬离。
原告委托刘江律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案涉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20000元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被告则抗辩案涉房屋属于企业福利分房,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自身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且产权转让未告知住户,所以拒绝腾退。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刘江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首先完整固定了物权取得全套司法、登记证据。他整理了中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抵债公告、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企业注销档案、股东权属承接依据,以此完整证明原告通过司法抵债合法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物权登记具备公示效力,原始单位职工福利居住权益不能对抗已登记物权。
接着,刘江律师提交了催告、社区协调全套佐证材料,如张贴通知照片、社区组织多方协调会议记录,证明原告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主动给出续租方案,但被告明确拒绝签约、拒不配合,属于无权占有、妨害所有权行使。
在庭审中,刘江律师逐项驳斥被告全部抗辩理由。针对被告福利房、永久居住权、产权转让未告知等观点逐一反驳,指出职工仅享有历史使用权,房屋产权已通过司法执行发生完整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无需征得实际居住职工同意,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处分权利,被告拒不签约继续占用构成妨害。
同时,刘江律师也区分了占有使用费、律师费举证短板。他向当事人释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占用费计算标准、双方无律师费承担约定,该两项诉求存在举证与法律依据不足风险,庭审应优先保障腾退房屋核心诉求。
最终,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30日内,腾退并向原告交付通川区XX某号3-9、3-10号案涉房屋;驳回原告主张10000元占有使用费、20000元律师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200元,原告承担75元。
刘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出色的能力。他夯实物权合法性,从根源击破福利房抗辩,依托法院执行抵债文书、不动产登记证书,完整论证原告系法定房屋所有权,职工历史福利居住权不能对抗登记物权,法院完全采纳该核心观点,支持腾退主诉求。他留存催告、协调完整证据,固定被告无权占有事实,提前收集公告、社区会议记录等沟通凭证,证明原告已善意提供续租途径,被告主观拒绝配合、恶意占用,形成完整妨害事实证据链。他精准适用物权法律规则,明确所有权排他效力,准确援引《物权法》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所有权相关法条,清晰阐释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法律说理完整支撑核心诉讼请求。他还提前预判次要诉求举证风险,聚焦核心腾退目标,提前向当事人提示占有使用费、律师费举证缺陷,庭审集中力量主攻腾退房屋核心诉求,保证本案最重要的物权清退诉求全额胜诉。此外,法院认定被告系妨害物权过错方,绝大多数案件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减少了当事人维权开支,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刘江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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