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指控虚假诉讼的诉状,为何最终当事人被判决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两名当事人伙同他人,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这起案件看似证据确凿,然而,唐晓光律师接受其中一名当事人委托后,却发现了诸多关键细节。
全面阅卷后,唐晓光发现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借款、结算、重新出具借据均由当事人父亲生前完成,两名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对具体金额、利息计算不知情。这一发现,让案件出现了转机。
唐晓光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主张虚假诉讼罪需“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存在真实借贷,仅对本息计算存在争议,不属于捏造事实。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借据存在虚增、倒签日期等情形,不具备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并且,案件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后续补充侦查未完善证据,指控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
唐晓光凭借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积累的知识,以及多年的执业经验,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区分“民事借贷争议”与“刑事虚假诉讼”,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她厘清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对核心事实不知情的关键事实,切断主观故意关联,守住证据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核心,促使法院严格遵循刑事证据裁判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判决当事人无罪。在法律的天平上,唐晓光用扎实的专业和对细节的执着,让正义得以伸张。正如她一贯秉持的执业理念“奉业以敬、致法以专”,在每一个案件中,她都全力以赴,守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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