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被告人乙纠集被告人甲、丙及其他多名未成年人,先后在两处公寓内对被害人A实施殴打,并采用多种恶劣手段施暴,过程中多名行为人共同侵占被害人现金、微信资金,后续又以财物受损为由胁迫被害人以手机抵债并变卖分赃,经鉴定,被抢手机市场价值两千余元,被害人伤情为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甲伙同多名未成年人,在公寓房间内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B实施殴打、脱衣,并使用器械实施猥亵,作案过程中有人拍摄视频记录。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立案侦查,先后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固定了户籍信息、转账记录、伤情及物价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全套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抢劫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以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甲提起公诉。
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案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展开质证、辩论,三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社会调查员亦到庭参与诉讼。同时,各辩护人分别针对被告人的未成年身份、认罪悔罪、赔偿谅解、成长背景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未成年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甲聚众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儿童,手段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综合量刑理由: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人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各被告人家属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同时结合社会调查报告,考量各被告人家庭、成长、心理状况及悔罪表现,认定被告人乙、丙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抢劫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名被告人罚金均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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