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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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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4083人看过
导读:在刑事犯罪案例中中止审理的情形主要是被告人突然失踪,经司法鉴定之后确认被告人属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一些其他突发的意外事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中不存在中止仲裁这样的说法,仲裁和庭审完全不能相提并论。
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二、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法庭中止审理并不代表以后就再也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这需要根据法院中止审理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后续的处理方案。但比较可悲的是民众到现在连仲裁和诉讼都难以区分清楚,涉嫌刑事案件中,自己最起码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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