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仅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专职侦查人员负责实施。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属于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侦查权的合法手段之一,所以,只有那些经过政府法律明确授权拥有侦查权限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才能开展此类行动。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对涉及犯罪嫌疑的目标进行审讯都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2、在施行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人数至少应该达到两人以上。这样做不仅能够实现侦查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或者诱导供述等非法审讯行为,保障审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且还能反制犯罪嫌疑人可能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诬陷,例如恶意指控侦查人员涉及人身侮辱或刑讯逼供等不当行为;
此外,多名侦查人员参与审讯还能进一步保障侦查人员本身的人身安全。
解析:
1、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行动必须严肃由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的专门侦查人员负责实施。
此项调查过程被视为侦查工作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乃是侦查权限范围所涵盖。
因此,有资格执行这一权力的人严格限定为受法律明确授权具有侦查权限的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任何其他非专业人士进行此类询问均属僭越法纪。
2、在进行书面审讯时,侦查人员不应低于两人协同行动。
如此安排既能确保侦查力量相互支援形成互补,防止出现诸如刑讯逼供或诱导犯罪嫌疑人提供虚假供述等不合法审讯手法;另一方面亦有助于维护法律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恶意指控,如声称遭受人身侮辱或受到刑讯逼供迫害等;
再者还可有效保障侦查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过程中的个人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律师解析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的规定有: 1、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2、在执行机关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 3、不能干扰证人作证,或者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 4、需要将护照、身份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给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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