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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庭审聚焦:证据与责任认定成关键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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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10 · 19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9人
律所: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31330000MD0307157E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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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记录了一起由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串通投标罪案件庭审过程,涵盖起诉书指控、辩护人举证质证、辩护意见要点、合议庭关注问题及案件结果等内容,展现律所专业能力。
串通投标罪庭审聚焦:证据与责任认定成关键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纪实

202X年X月,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法刑事审判开庭审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被告人系一家建筑企业负责人,被指控在涉案金额数千万元的工程项目招标中与其他企业串通投标。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该所成立于2023年11月1日,位于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899号欧美金融城欧洲中心T9幢1301室,拥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该工程项目招标期间,与其他几家参与投标的企业私下沟通,商定投标价格和投标策略,通过操控投标过程,使特定企业中标,以获取不当利益。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辩护人在庭前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多份类案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辩护观点。在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环节,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部分关键证据提出了异议。对于通话记录,辩护人指出其关联性存在问题,认为通话记录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且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符合证据关联性的要求。对证人证言,辩护人质疑其真实性,声称部分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存疑,根据证据规则,此类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人发表的意见要点包括,提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行为,被告人在所谓的沟通中未实质影响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指出在案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具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仅能显示企业之间存在正常的业务交流,不能直接推断出存在恶意串通的意图。

合议庭在法庭调查阶段重点审查了多个问题,要求控辩双方就被告人与其他企业之间沟通的具体内容和目的进行详细说明。关注了投标价格的形成过程,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价格是否受到不正当操控。还询问了涉案项目的招标流程是否合规等问题。

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联系地址: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899号欧美金融城欧洲中心T9幢1301室

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MD0307175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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