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原告张XX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张自己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且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便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此案中,张丽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展现出了其专业能力。张丽律师是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于河南郑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精于合同案件。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虽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明确了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建立用工关系时,即使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不一定构成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提醒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时,要清楚自身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性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从举证角度看,为类似案件中用人单位提供了通过引用其他法院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来增强抗辩理由说服力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趋势逐渐清晰,法院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更加严格,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这也要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熟悉不同地区法院的裁判观点,善于运用相关案例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张丽律师还承办了多起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后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公司责任,公司应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以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时间成本以及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这体现了张丽律师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张丽律师在这方面的实践也为其他律师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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