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生产领域,往食品里添加禁止使用的物质会带来严重法律后果。处理这类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刘刚律师,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领域。
单某某自2015年起,在家中雇佣员工从事炒面加工生产,为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单某某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刚律师执业多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十分严谨。鉴于单某某本人认罪,刘刚律师着重从涉案金额方面进行辩护。他指出,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其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此金额应予扣除;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也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进行简单地推算。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刘刚律师长期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他认为对涉案金额的认定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应积极配合律师,提供详细的交易记录、生产数据等资料,以便律师能更好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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