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Q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纠正为骗取贷款罪,判处M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4年3月至6月,被告人周X、MX诱骗韩X、程X等人购买车辆等固定资产,伪造材料包装经济状况,诈骗银行贷款。韩X申请33万车贷,偿还2.76万元后无力继续,造成银行约30.2万元损失;程X申请28万车贷,偿还3.48万元后无力继续,造成银行约24.5万元损失。2025年4月,周X、MX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抓获。案件审查起诉阶段,MX原辩护律师告知家属拟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初步量刑建议为五年二个月,家属无法接受,遂委托储博刚律师。
储博刚律师介入时,案件已移送法院,检察机关未认定MX认罪认罚,上调量刑建议。律师经研判认为MX涉案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庭审中紧扣案件定性与公诉人抗辩。从认定被害人韩X、程X属于共犯来看,他们参与了部分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严格区分营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MX更多是为了获取服务费用等营利,而非非法占有贷款;认定涉案二次抵押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且MX并不知情,该行为超出了MX原本的主观故意。
储博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从犯罪构成要件、共犯认定、主观目的区分等多层面进行精准抗辩,通过与公诉人充分交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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