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权益受损、陷入困境:在这起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第三人A陷入了两难境地。某市某劳务公司于20xx年x月注销,股东为B和C。原告D称在20xx年至20xx年间为该公司承包项目提供五金配件,经与项目现场负责人甲结算,公司尚欠货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认为公司注销后,二被告作为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而二被告却辩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账户等自20xx年起交由第三人A使用,且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项目一切经济纠纷由A承担,将责任推向了第三人A。A主张自身与原告无交易关系,相关责任应由实际施工人甲承担,且原告主张已超诉讼时效,但面临原告和二被告的双重压力,处境十分不利。
律师介入:杨君强律师(执业证号:789108)是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执业多年,经验丰富。他接受第三人A的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
依法维权:
首先,杨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法律关系,提出切断某公司与原告之间合同关系的策略。他指出,甲并非某公司员工,其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结算并未取得公司授权。虽然甲在部分分包合同中以公司代理人身份签字,但该授权仅限于签订分包合同,并不当然延及对外采购材料。原告此前与甲在其他项目中有过合作,系基于对甲个人的信任进行交易,从未审查其授权文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亦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其次,明确责任主体应为实际施工人甲。结合证人甲当庭陈述,其自认负责涉案项目的具体组织施工、自行投入资金,并与总承包方直接结付工程款,其与某公司之间仅为挂靠或借用资质关系。杨律师据此论证,原告提供的材料实际用于甲所管理的施工区域,结算对象亦为甲本人,相关付款承诺书均由甲出具,故货款责任应由甲个人承担,与某公司及第三人无关。
最后,坚持诉讼时效抗辩。原告主张的债务发生于20xx年,虽甲多次出具承诺书,但均系甲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某公司,亦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时效中断效力,从法律上强化了驳回原告请求的理由。
结果落地: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虽以某公司名义与原告结算并出具欠条,但未取得公司授权。从外观表象看,甲仅在分包合同中作为代理人签名,不能证明公司授权其对外采购材料。原告在与甲沟通过程中从未要求其出具书面授权,不构成对代理行为的合理信赖,不成立表见代理。故原告与某公司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不负有给付义务,二被告作为股东亦无需承担清算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D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3.5元由原告承担。第三人A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杨君强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百件,在这起复杂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他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代理策略,成功为第三人A免除了几十万元货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充分展现了他在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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